济南餐饮单位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市民举报查实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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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稿)》,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意见》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做了详细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

  餐饮单位不得在居民楼内

  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餐饮单位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和未配套专用排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房间)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使用2只及以上钢瓶并联供气或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钢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钢管连接改造。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餐饮场所液化气供气系统一律淘汰使用耐油橡胶软管。

  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50公斤气瓶2-8只就应设专用气瓶间

  餐饮单位液化气存瓶总容量小于1m3时(折合50公斤气瓶2-8只),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容量大于1m3时(折合50公斤多于9只),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易造成液化气聚集的结构,并有通风设施。

  不得在顾客就餐区域储存和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者使用液化气直接加热食品。餐饮单位使用瓶装压缩(或液化)天然气的,应当设置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房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8米。

  市民举报查实有奖

  餐饮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泄漏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抢险处置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单位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由属地政府予以奖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燃气服务举报电话12319,济南市工商局燃气违法经营举报电话12315,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举报电话12365,济南市食药品监管局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济南市公安消防安全举报电话96119,济南市商务局食品流通行业投诉举报电话12312,济南市交通运输委燃气运输安全举报电话12328,济南市环保投诉举报电话12369,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

责编: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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