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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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我市近日下发通知提出,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7年起,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今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通知提出,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通知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此外,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商务、工商和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嫌价格垄断的,可征求发改部门意见;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可征求工商部门意见;涉嫌经营者集中的,可征求商务部门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具体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责编: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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