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 争议案件45日内要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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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7月28日讯 以往由于法律条例不健全,劳动者离职时,自身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补充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今后,相关部门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需在45日内结案。

  目前,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突发性强,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而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却普遍存在着基础薄弱、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强等问题。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45余万件,涉及劳动者50.9万人,涉及金额88亿元。2016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同比增长7.26%,涉及案值17.56亿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说,此次新出台的《条例》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补充。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明确了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证据鉴定等证据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中止和终结的各种情形;细化了移送法院先予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种类等。

  以《条例》第三章第24条为例,《条例》要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有些证据往往被用人单位所掌握。对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当事人所需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还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人社厅副厅长刘杰表示,下一步,山东省人社厅将制定《条例》贯彻落实意见,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贯彻措施、工作要求,并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设置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推送解读等多种方式,组织全省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条例》,做到调解仲裁工作人员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熟练应用《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好坚实基础。(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记者 孙杰)

责编: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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