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4岁孩子260元卖掉家长新手机 想索回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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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孩子将家长的新手机偷偷卖掉,卖了260元钱,家长知道后非常生气,带着孩子找到通讯店想索回手机,遭到了店主拒绝。高青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了现场,协调店主将手机退还给了孩子的家长。

  6月19日16:00,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110值班室接到辖区通讯店店主报警称,有个孩子拿手机卖给通讯店,通讯店店主已转手卖出。现在,小孩的父母来到通讯店,要求店主归还手机,在通讯店内争执不下。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据了解,14岁的中学生张某拿着家长新买的手机,到通讯店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张某的父亲发觉后,带着妻子、儿子一起来到通讯店,要求用260元买回自己的手机。通讯店店主称,他购入二手手机不存在强买强卖,并且手机已经卖出,无法退还。张某的父母对通讯店店主的这一说法并不认同,“孩子才14岁,还是未成年人,直接买孩子手机,也不问问手机是从哪里来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警告诉店主,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买卖手机的行为与他的年龄不是很符合。最后,店主找到买张某手机的孙某,把手机退还给张某的父母。

  据了解,十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孩子与商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承认,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民事行为。

责编: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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